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熊猫博士有限公司;DR.PANDALIMITED“DR.PAND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熊猫博士有限公司;DR.PANDALIMITED“DR.PAND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45006号“DR.PAN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128802号商标、第9015737号商标、第709969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共存事宜,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相关网络搜索证据;申请人淘宝店铺及网站情况。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商标共存协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PANDA”与引证商标一、二、三“PANDA”字母组成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45006号“DR.PANDA”商标:申请/注册号:24145006,申请日期:2017-05-16,国际分类:第09类-科学仪器,商标申请人:熊猫博士有限公司;DR.PANDA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