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荣企业有限公司“莫伊拉MIR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31629号“莫伊拉MI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942855号商标、第18746384号商标、第11821596号商标、第1249515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摘页。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本案代理人具有特别代理权,申请人放弃在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英文“MIRA”与引证商标一“MIRA”字母组成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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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31629号“莫伊拉MIRA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号:24031629,申请日期:2017-05-09,国际分类:第03类-日化用品,商标申请人:珈荣企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