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蚂蚁及图”与“蓝PI蚂蚁”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88942号“蓝蚂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354246号“蓝PI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79376号“蚁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63197号“Jinm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827247号“蚁•淘Yit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759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中文“蓝蚂蚁”,其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电视广告、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寻找赞助、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电视广告、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寻找赞助、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488942号“蓝蚂蚁及图”商标:
蓝蚂蚁
申请/注册号:2348894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0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成都蓝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技术研究(4209)、技术项目研究(4209)、工程绘图(4209)、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4209)、包装设计(4216)、工业品外观设计(4216)、室内装饰设计(4217)、建筑制图(4217)、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4220)、计算机软件设计(4220)
蓝蚂蚁
申请/注册号:2348894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0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20-09-14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成都蓝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宣传(3501)、广告设计(3501)、商业橱窗布置(3501)、电视广告(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进出口代理(3503)、市场营销(3503)、人员招收(3504)、寻找赞助(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