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瑞控公司“MIRACLO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952325号“MIRAC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文字商标,具有高独创性和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01730号"MIRA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异议人中国官网有关伊士曼柯达公司的介绍打印页、百度百科关于伊士曼柯达公司的介绍打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印刷机器”上的商品已于2018年3月14日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印刷机器”上的商品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952325号“MIRACLON”商标:
申请/注册号:2495232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3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米瑞控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印刷版(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