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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昌鼎服饰有限公司“派艾尔方 PAIRFA πR²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石狮市昌鼎服饰有限公司“派艾尔方 PAIRFA  πR²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62961号“派艾尔方 PAIRFA  πR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725181号“πr²”商标、第6819752号“πR²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套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派艾尔方”、字母“PAIRFA”、“πR²”及图形所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πr²”、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πR²”,在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产生了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162961号“派艾尔方 PAIRFA  πR²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516296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05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石狮市昌鼎服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2)、制服(2501)、帽子(2508)、鞋(2507)、运动衫(2501)、鞋(脚上的穿着物)(2507)、服装(2503)、工作服(2501)、服装(2501)、服装(2505)、服装(2504)、运动鞋(2507)、套服(2501)、袜(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