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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咔萌琪服饰有限公司“咔萌琪”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义乌市咔萌琪服饰有限公司“咔萌琪”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79055号“咔萌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85635号“萌卡琪 m&k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33646号“萌卡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引证商标二目前正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1.在先类似商品上含有“萌琪”文字商标的档案信息;2.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0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的在先权利障碍;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裙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咔萌琪”与引证商标二“萌卡琪”文字构成相近,仅排列顺序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79055号“咔萌琪”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7905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7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9-07-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10-07 专用权期限:2019-10-07至2029-10-06

申请人:义乌市咔萌琪服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手套(服装)(2510)、裙子(2501)、童装(2501)、服装(2504)、服装(2505)、服装(2503)、服装(2502)、服装(2501)、针织服装(2501)、鞋(脚上的穿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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