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铠誉包装实业有限公司“autoba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03196号“autoba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17524号“Autob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48900号“AU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67319号“住友超 A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含义、读音等方面存在差异。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包装物、密封环、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密封橡皮圈、非金属管套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绝缘涂料、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防热辐射合成物、非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utobag”与引证商标一
“Autoban”仅有一个字母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auto”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AUTO”字母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03196号“autobag”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0319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2 国际分类:17类 橡胶制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东莞市铠誉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包装用橡胶袋(信封、小袋)(1707)、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1707)、农业用塑料膜(1703)、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1706)、防水包装物(1707)、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1705)、绝缘胶布(1706)、绝缘手套(1706)、包装用棉绒(堵缝)(1707)、密封环(1702)、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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