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66477号“川卤滙”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66477号“川卤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29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已广泛应用于生活、推广、服务等领域,为人所熟知。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229533号“川卤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门店照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一、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鱼制食品、蛋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味等特点,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二、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川卤匯(“匯”为“雁”的繁体形式)”与引证商标“川卤坊”文字构成相近,仅有一字之差,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足以证明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66477号“川卤匯”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6647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14 专用权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请人:徐冠军
商品/服务项目:替他人推销(3503)、广告(3501)、广告空间出租(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饭店商业管理(3502)、工商管理辅助(3502)、人员招收(3504)、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3506)、会计(3507)、寻找赞助(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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