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上草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上草原”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若干解析
浙江云上草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上草原”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7925号“云上草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38739号“云中草原”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深圳零点一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778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91199号“小魔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27838号“稻壳搜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42575号“指南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厦门中利胜进出口有限公司“汉唐古镇”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7219号“汉唐古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13314号“汉唐古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3类白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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