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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盘古传奇PANGU LEGEN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盘古传奇PANGU LEGEN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58706号“盘古传奇PANGU LEGE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508、3509群组上的注册申请,故第12170176号“盘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57578号“盘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二、商标局引证的第23818479号“盘古C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三、申请商标与第3730951号“盘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权力状态不确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准予申请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书、销售合同、宣传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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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盘古传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盘古”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的广告设计、饭店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58706号“盘古传奇PANGU LEGEND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5870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2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会计(3507)、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寻找赞助(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