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多益膳”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29953号“多多益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487094号“多益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其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将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在广告、商业宣传等各个领域,使申请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多多益膳”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字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奶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多多益膳”是对成语“多多益善”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29953号“多多益膳”商标
申请/注册号:2492995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2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酸奶(2907)、牛奶(2907)、乳清(2907)、以花生浆为主的饮料(2907)、可可牛奶(以奶为主)(2907)、牛奶制品(2907)、奶粉(2907)、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2907)、奶茶(以奶为主)(2907)、奶酪(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