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金利泉建材“金利泉JINLIQU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89602号“金利泉JINLI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30969号“金荔泉JINLIQ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30997号“金荔泉JINLIQ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49533号“利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46725号“琴海装饰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0161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显著,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引证商标五正处于驳回复审中。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企业简介、公司网页截屏、产品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作出商评字(2017)第15783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金利泉”与引证商标一、二“金荔泉”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金利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利泉”,且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以资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塑料管、大理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塑料管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大理石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筑用塑料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明确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089602号“金利泉JINLIQUAN及图”商标
金利泉
申请/注册号:2308960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09 国际分类:19类 建筑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金利泉建材
商品/服务项目:人造石(1902)、建筑用塑料管(1909)、瓷砖(1906)、非金属地板砖(1906)、大理石(1902)、花岗石(1902)、非金属墙砖(1906)、玻璃马赛克(1906)、水泥(1904)、木地板条(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