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沃琪有限公司“腕能付”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71682号“腕能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450815号“腕能WANN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介绍材料、图书馆检索材料、广告宣传材料、裁定书材料、类似商标信息材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71682号“腕能付”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7168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1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斯沃琪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首饰箱(1402)、表发条(1404)、表壳(1404)、贵重金属盒(1402)、表蒙(1404)、项链(首饰)(1403)、表链(1404)、表外壳(1404)、珠宝首饰(1403)、表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