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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华盛绿能”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华盛绿能”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11923号“华盛绿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49386号“华盛亿能CCS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49388号“华盛亿能CCS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18243号“华旗绿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04343号“华铭绿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华盛绿能”,其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灯、冰柜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冷藏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11923号“华盛绿能”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1192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2 国际分类:11类 灯具空调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太阳能热水器(1109)、电灯(1101)、水加热器(1107)、照明用提灯(1103)、空气调节设备(1106)、便携式取暖器(1111)、炉用金属框架(1104)、水净化装置(1110)、水分配设备(1108)、冰柜(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