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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特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恒特乐 纯正 创新 诚信 HUNTE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恒特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恒特乐 纯正 创新 诚信 HUNTE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80411号“恒特乐 纯正 创新 诚信 HUN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13030号“恒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8341号“恒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28878号“恒得 HU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91312号“HU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商标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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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7年5月20日,期满未续展注册,已被商标局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591期《商标公告》上。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18年5月20日,现处于宽展期内。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恒特乐”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恒樂”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各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片、土豆片、脱水椰子、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奶酪、椰枣、糊状山梨豆(鹰嘴豆酱)、腌橄榄、芝麻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80411号“恒特乐 纯正 创新 诚信 HUNTER”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8041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恒特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腌橄榄(2904)、芝麻酱(2904)、水果片(2904)、土豆片(2904)、脱水椰子(2904)、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2904)、椰枣(2904)、糊状山梨豆(鹰嘴豆酱)(2904)、奶酪(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