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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道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道合”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威海道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道合”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97934号“道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字号。第10926621号“道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请求等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13833238号“合道书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781163号“堂道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可以共存注册,且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与申请商标注册情形类似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04期《商标公告》上。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节目制作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仅由“道合”二字构成,在我国亦存在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亦可以认读为“合道”。申请商标“道合”或“合道”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合道”、引证商标三“堂道合”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此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3597934号“道合”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9793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4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威海道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学校教育服务(4101)、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4102)、教育(4101)、学校(教育)(4101)、辅导(培训)(4101)、安排和组织会议(4102)、培训(4101)、安排和组织培训班(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