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老铺商贸有限公司“街头老铺”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40293号“街头老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43595号“街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43622号“街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程序中被商标局决定继续有效,维持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街头老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街头”,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40293号“街头老铺”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4029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4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市老铺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华夫饼干(3006)、粽子(3007)、藕粉(3012)、方便面(3009)、月饼(3006)、奶酪汉堡包(三明治)(3006)、主要由意式面食制成的冻干食品(3009)、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馅饼(点心)(3006)、茶(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