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EDU CLEANING及图”与“vodafone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808547号“JIEDU CLEA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64904号“vodaf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78910号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148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839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