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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YIDA”与“亿大玻璃YIDA GLASS及图”引证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YIDA”与“亿大玻璃YIDA GLASS及图”引证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38784号“Y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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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48181号“易达YI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62517号“亿大玻璃YIDA GLA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宣传推广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印刷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层压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YIDA”与引证商标一中处于显著识别位置且所占比例较大的“YIDA”及引证商标二中的“YIDA”相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亦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