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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1271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191271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080445号《关于第191271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88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京行终1616号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裁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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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经查明,2018年5月27日,商标局在第1601期商标公告上,对第81586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作出注册商标撤销公告,撤销该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已不再成为第191271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