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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福泉”与“五福泉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五福泉”与“五福泉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97623号“五福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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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4332246号“五福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87927号“五福 WU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4106号“五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五福泉”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文部分“五福”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烧酒;含水果酒精饮料;食用酒精;蒸馏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青稞酒;米酒;白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