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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宜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味宜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28537号“味宜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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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666939号“味逸鲜WEI YI XIAN”商标、第19064109号“味叠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品图片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味宜鲜”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味逸鲜”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鳕鱼(非活)、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