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枫时代JIN FENG SHI DAI F”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北京锦枫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53072号“锦枫时代JIN FENG SHI DAI 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23592143号“锋燧信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28020号“FAZLEY F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24195号“F”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