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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天茶苑”与“九天生物科技 JT 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九天茶苑”与“九天生物科技 JT 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90060号“九天茶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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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49583号“九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51617号“九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70984号“赵记九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72035号“九天生物科技 JT 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98791号“九天小水星WATER-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33798号“九天贡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200742号“香九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423632号“九天灵芝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423640号“九天灵芝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品范围上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此外,申请商标享有在先创作而成的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档案信息、带有申请商标标识的产品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八、九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九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再赘述。申请商标“九天茶苑”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九天”、引证商标三“赵记九天”、引证商标四的汉字部分“九天生物科技”、引证商标五的汉字部分“九天小水星”、引证商标六“九天贡胶”、引证商标七“香九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子、面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方便米饭、挂面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混淆。此外,申请人称享有在先著作权,该理由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