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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凤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凤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02717号“凤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600459号“凤巢家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00538号“凤巢家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89270号“凤巢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601412号“凤巢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所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对购买定单进行政处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凤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凤巢”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