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爱琴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Engi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18571号“Eng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000572号“圣宁 S ENGNIN及图”商标、第16579116号“优立健 U engi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Engin”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 ENGNIN”、“engine”,仅在其间相差个别字母,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