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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轩辕”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轩辕”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29123号“轩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32881号“轩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58839号“轩辕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81774号“軒轅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058805号“軒轅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娱乐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显著性较强的文字“轩辕”,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