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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红涂坊HTF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153245号“红涂坊HT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58178号图形商标、第16946700号“装吧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274979号“虹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期满未续展。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期满未续展,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302914号“HT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四及引证商标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红涂坊”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24173号“红涂美漆”商标、第4858792号“红涂HONK-TO及图”商标、第14124222号“红涂美漆”商标、第4858793号“红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中的“红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第2类油漆、第35类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