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908677号“妈妈菁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53659号“妈妈壹选”商标、第7378975号“妈妈之选MOTHER'S CHIO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妈妈壹选”、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妈妈之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