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129765号“SIGBEAN BROADBAND PLC COMMUNICA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022263A号图形商标、第20022263号图形商标、第10024192号“CHIYOUNG及图”商标、第9180149号“SMARTROW及图”商标、第7105142号“SG SCIENIFIC GAMES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部分在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相关合作协议、发明专利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产品及芯片图片、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资料、户外展板、媒体报道资料、与会及参展资料、名片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及诸引证商标在元素组成、文字构成构成等方面不同,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