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929200号“听书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42722号“听网”商标、第18281058号“听”商标、第7066036号“百听BT MUSIC”商标、第11639575号“听go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光盘一张,内含申请人“喜马拉雅”的有关介绍及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在APP上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听”,且整体并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其名下其他商标的使用证据,仅少部分证据为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