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063942号“三粮(SANL IANG)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312907号“叁粮面”商标、第3626057号“三良sanliang”商标、第20355862号“粮5门”商标、第15656653号“仨两粉san liang rice noodles”商标、第22519103号“地锅传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易被消费者识别为“三粮sanliang”,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之“叁粮”、“三良”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快餐店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