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2443583号“苏垦联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22164号“苏垦广告SunCom及图”商标、第5359936号“苏垦”商标、第6702558号“苏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二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企业信息及引证商标一、三所有出具的共存声明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江苏苏垦广告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均已出具商标共存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且申请商标与两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三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三项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苏垦联合”,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苏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三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