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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彼酷哩BCool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34037号“彼酷哩B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00436号“BCOOL”商标、第4064323号“BECOOL”商标、第6910987号“B KOO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装裤;工作服;仆侍人员、行会会员等穿的制服;雨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彼酷哩”、字母“BCool”及图形所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字母“BCOOL”,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装裤;工作服;仆侍人员、行会会员等穿的制服;雨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