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110627号“JAGU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5920059、6064115号“JAGUAR及图”商标、第6427491号“美洲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提起了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次,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0110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第三,商标局引证的第224916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正在驳回复审流程中,状态尚不明确。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 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由商标局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JAGUAR及图”,该商标虽为图文组合商标,但其图形部分在该标识中同样较为显著,与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