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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心动网络”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14499号“心动网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13872号“心动数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3928566号“心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二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3、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中文“心动”;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