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商标被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6日对第20095697号“信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5年,“信赖”作为该公司的商号经过长期的经营已在当地市场形成了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亲属,且曾于申请人处实习,理应知晓申请人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将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获奖情况复印件;
2、医院照片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7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医疗辅助;牙科;医疗护理;整形外科;远程医学服务;治疗服务;健康咨询;牙齿正畸服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且其注册已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获奖情况和医院照片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信赖”作为商号和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等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不至欺骗相关公众。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20095697号“信赖”商标:
申请/注册号:20095697 商标申请日期:2016-05-26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2017-04-13 注册公告日期:2017-07-14 专用权期限:2017-07-14至2027-07-13
申请人:赖金亮
商品/服务项目:医疗诊所服务(4401)、医院(4401)、医疗辅助(4401)、牙科(4401)、牙齿正畸服务(4401)、整形外科(4401)、远程医学服务(4401)、治疗服务(4401)、健康咨询(4401)、医疗护理(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