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的交叉和综合学科。软科学研究是指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其目的是为各级领导机关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项目经费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以及成果应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管理软科学研究计划。有关单位协助市科技局监督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评价与预测,科技统计分析,重大技术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等。市级软科学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市本级单位。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择优支持的原则。市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实际,提高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动设计的比例,加大研究资助力度。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发布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确定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八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包括重点和一般项目。鼓励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组建课题组,联合申报,合作研究。对围绕中心工作,直接服务决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研究成果应用潜力大,能转化为工作举措、政策措施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优先重点支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中从事软科学研究的单位;
(二)从事软科学研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三)具备较好研究工作基础的其它单位。
对存在失信、失范等问题的单位,按《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6]37号)规定处理。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要申请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要申请人应熟悉市情,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较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
(二)项目主要申请人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历;
(三)项目主要申请人没有科研诚信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全市或区域、行业中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问题;
(三)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以及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四)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详实、方法科学合理;
(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重点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定期受理制度,填写项目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按以下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一)市科技局发布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申请进行汇总整理,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初步筛选,并对拟参评项目进行公示。
(二)市科技局聘请有关方面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成软科学研究立项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申请逐项进行评审,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三)评审内容包括:
1.研究内容的完整性;
2.研究方案的创新性、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
3.研究能力的适应性,研究力量投入的合理性、可行性;
4.提供成果的适用性;
5.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6.研究计划、进度安排的合适性;
7.研究人员的诚信度。
(四)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经综合平衡后,分三个类别进行资助:A类项目5万元,B类项目3万元,C类项目2万元。
(五)编制《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财政局联评联审会议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市科技信息网上再次进行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同意,正式确定为立项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次年下达项目立项和经费补助文件。
第十四条 每年在市科技开发与应用资金中安排不高于100万元,用于支持软科学计划和项目。
第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计划进度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一经批准,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原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请市科技局同意。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无法按合同书规定时间完成,必须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报市科技局核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市科技局同意。对无故不履行合同书,擅自中止研究,且不接受管理部门告诫的项目负责人,其研究项目资助经费全额退回国库,市科技局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并按照《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6]37号)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实行无偿资助,一次性审定核拨。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配套支持项目研究。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对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信息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支出应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等办法。
第二十三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研究项目,项目经费拨给项目主持单位。
第五章 结题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按照《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关,保障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研究报告;
(二)调研报告和相关论文、专著;
(三)经费使用决算书。
第二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除合同书另有约定外,其成果为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拥有。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以及成果奖励等需注明丽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撤销验收结果,并按照《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6]37号)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研究成果以适当形式,酌情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以供决策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科技局、丽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