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资格审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丽科〔2018〕50号),进一步扩大创新券使用范围,促进尚未纳入创新券云服务平台的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积极向市本级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支持市本级企业使用创新券支付这类创新载体的科技活动服务费用,规范丽水市本级地方载体审核工作,结合丽水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类地方载体应通过整合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使之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成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集聚地,成为创新创业的培育基地。
第三条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下称市科技局)负责市本级地方载体的宏观管理、业务指导、资格审核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章 载体审核
第四条 地方载体是以丽水市本级企业、创业团队或个人为服务对象,运营管理规范的各类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科技创新载体、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委托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专利相关服务、技术查新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已纳入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省级创新载体无需进行地方载体审核,可直接通过创新云服务平台接收创新券。
第六条 申请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地方载体一般应运营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2、地方载体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专业领域的硬件设施及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并在登记提供的服务领域有服务案例;
3、地方载体应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
4、地方载体应明确主导服务类型,应符合《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并明确服务价格;
5、对于国家明确规定应有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才能提供的服务,地方载体应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资格时应提供以下纸质材料,同时在创新券云服务平台上提交相应材料电子版:
1、《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附件一);
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财务报表;
3、已开展服务案例的合同或协议;
4、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长期租用合同;
5、团队核心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表;
6、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荣誉称号等证明文件或证书;
7、承诺书(附件二);
8、其他能证明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分两批次,每半年一批以发布通知的形式来发展新地方载体。在收到相关机构的申请材料,并经相关专家论证评审和社会公示后,发文确认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资格。
第三章 载体运营管理
第九条 地方载体应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条 地方载体应积极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以技术资本、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创新载体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地方载体与企业之间建立对接机制,形成创业企业成长壮大周期中的梯次服务通道;鼓励和支持地方载体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对接机制,推动实现高校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高校师生创业以及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地方载体之间建立对接机制,形成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第十二条 地方载体实行动态管理,当年度无创新券服务记录的地方载体需向市科技局提供登记服务领域服务正常开展证明(以提供当年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连续两年既无创新券服务记录又无证明其服务正常开展的取消地方载体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