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清华大学创新驱动引导基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校合作,推动清华大学科研成果在铜陵落地转化,推动铜陵创新发展,根据市校会商意见及铜陵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甲方”)与清华大学科技开发部(以下简称“乙方”)于2017年11月签订的《共建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由甲方设立“铜陵市—清华大学创新驱动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铜陵基金”)。
第二条 铜陵基金是甲方为充分利用清华大学的科技和人才优势,促进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甲、乙双方共同负责铜陵基金的日常管理,并指定相关部门及专人具体办理铜陵基金资助项目的受理、立项、款项拨付手续等事宜。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及用途
第四条 铜陵基金的主要来源:铜陵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依据清华大学相关规定,铜陵基金由甲方拨付并存入乙方指定的专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铜陵基金的主要用途:
1. 用于资助铜陵市企业委托清华大学开展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
2. 用于资助铜陵市政府或所辖县区、部门委托清华大学开展的重大软课题研究项目。
3. 用于资助铜陵市企业与清华大学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4. 用于支付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铜陵基地年度建设费用。
第七条 铜陵基金首期额度为200万元人民币。其中30万元专项用于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铜陵基地年度建设费,其使用管理依据铜陵市人民政府与清华大学签订《市校全面合作协议书》及《共建研究生社会实践铜陵基地协议书(2018年版)》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立项原则
第八条 本着加强校地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铜陵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清华大学相关机构和教师作为申请主体,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指定用途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基金立项。
第九条 《铜陵基金立项申请书》按照基金不同用途分类。申请主体根据拟申请的铜陵基金类别提交《铜陵基金立项申请书》,乙方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凡材料不完备,填写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 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大软课题研究项目立项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组织专家评审后,正式确定年度拟立项项目和承接科研团队。
第四章 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立项及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清华大学开展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应符合铜陵市主导产业转型升级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属于前瞻性重大技术攻关或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单个项目委托研究经费不少于50万元。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铜陵市企业立项申请的情况,每年选择2-3个项目委托清华大学予以立项研究,项目周期1-2年。乙方负责组织清华大学各院系及科研团队进行申报和初审;经甲、乙双方共同组织专家评审后,正式确定年度拟立项项目和承接科研团队。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需由铜陵市企业与承接科研团队签订正式的横向科研合同。所需的项目经费由企业和铜陵基金共同承担,其中铜陵基金承担横向科研合同金额的40%,单个项目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铜陵市鼓励支持本地企业跟进投入,开展成果转化,其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由相关企业和清华大学及科研团队依照相关管理办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软课题研究项目立项及管理
第十五条 委托清华大学开展的重大软课题研究项目应体现新发展理念、对推动铜陵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意义,对地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铜陵市党政机关及所辖县区申报的重大软课题研究项目情况,每年度从其中选择1-2个项目委托清华大学予以立项研究,单个项目委托研究经费10-20万元。乙方负责组织清华大学各院系及科研团队进行申报和初审;经甲、乙双方共同组织专家评审后,正式确定年度拟立项项目和承接科研团队。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需由铜陵市重大软课题研究项目委托单位与承接科研团队签订正式的横向科研合同。所需的项目经费由铜陵基金承担。
第六章 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立项及管理
第十八条 铜陵市企业与清华大学通过产学研合作,就技术难题攻关研究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项目、科研成果工业化实验项目、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等正式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并经清华大学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符合铜陵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条件者,予以立项资助。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铜陵市企业填写的《铜陵基金立项申请书》,并附企业与清华大学签订的技术合同及付款凭证,向乙方出具委托拨款通知书,由乙方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资金的额度不超过技术合同总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铜陵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每年年终,乙方负责向甲方报送年度资金使用、结余情况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 铜陵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铜陵市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双方协商通过、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科学技术局和清华大学科技开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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