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铜陵市关于加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办[2009]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学科建设,培养和造就各专业领域中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加速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象
第二条 市学科带头人选拔的范围为全市专业技术工作所涉及的所有学科和专业。
第三条 市学科带头人推荐选拔的对象为工作在本市区域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技术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重点是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岗位上和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条件
第四条 市学科带头人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虚心好学、求实创新,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本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特别优秀的,市学科带头人一般应担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务。市学科带头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成就显著。曾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取主要完成者前三位)以上的科技成果奖;或在国内外本领域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
(二)获得过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二项以上奖励(取主要完成者前三位);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或参与主持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问题,对学科、专业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能准确把握学科、专业的现状及发展方向,能组织指导本学科重点科研攻关的重大技术开发课题项目;
(四)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本学科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其理论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在国内或省内处于领先地位,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职业技能在省内、市内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教学中的关键问题;或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或具有高超的技能,获“中华技能大奖”、“全省技术能手”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市学科带头人的成果以近三年来的业绩、获奖证书为依据。
第四章 选拔
第五条 市学科带头人每三年选拔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已被评选为上届学科带头人,再次参加选拔的,应按新取得的成果进行申报,没有新成果的,经单位考核合格以上继续保留学科带头人称号。
第六条 市学科带头人的推荐、评选必须认真对照条件,注重实绩,保证质量。为做到好中选优,对技术密集型单位可采取择优选拔的方法,注重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优秀人才的选拔。
第七条 选拔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推荐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是:基层单位推荐(也可由学术团体、同行专家举荐或个人自荐),主管部门考核,经公示后填写《铜陵市推荐市学科带头人人选呈报表》(一式三份)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部门报送的人选进行初审,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评选,确定初步人选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市政府审定。待市政府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新闻媒体公示人员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待遇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并授予“铜陵市学科带头人” 证书的人员,在三年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自批准之日起,年度考核称职的,每人每年享受市政府津贴6000元;
(二)所在单位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书籍资料费;
(三) 所在单位应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在学术研究上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市政府将其作为申报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择优向上级部门推荐,推荐获得国务院津贴、省政府津贴者,仍享受市学科带头人有关待遇。
第六章 管理
第十条 市学科带头人选拔及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及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不称职以及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成绩);丧失或违背学科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管理期限内科研、技术工作停滞;擅自离职;所在单位及业内同事持有异议及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市学带头人的,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取消其“铜陵市学科带头人”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学科带头人选拔、奖励、管理等有关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铜陵市学科带头人选拔及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铜办〔2005〕47号)不再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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