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逐渐增多,这类案件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
有商标申请人问:商标注册证已经拿到了,为什么还会被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商标自注册之日起持续3年都没有任何使用记录,那么任何人或者单位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特别是一些知名企业进行全类别注册的商标、或注册的防御性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企业的注册商标因各种原因没有提供连续三年使用的证据而被撤销,也有因提供使用证据而成功保留了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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