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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45.6元,减半收取8422.8元,由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负担。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录

附:(2019)皖01民初61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版权诉讼是指对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对侵权人或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