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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帝月傳奇”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29245号“帝月傳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19963号“帝国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帝月傳奇”与引证商标“帝国传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