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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畅由”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51139号“畅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1625536号“畅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上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APP上架信息;申请商标宣传图片;申请人相关业务合同及发票;“畅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呼叫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艺术品估价、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艺术品估价、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