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554280号“心诚会乐 XINCH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017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31215号“金舒宝贝 jinshu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640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