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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辛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95280号“辛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346521号“辛店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在行业领域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不予核准注册,将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辛店”与引证商标“辛店子”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酒吧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95280号“辛店”商标

申请/注册号:2369528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0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辛晓东 

商品/服务项目:饭店(4301)、酒吧服务(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咖啡馆(4301)、自助餐厅(4301)、备办宴席(4301)、茶馆(4301)、临时住宿处出租(4301)、日式料理餐厅(4301)、旅馆预订(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