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e家 MEIYIJIA”与“美咿佳 MEIYIJI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50070号“美e家 MEIYI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5516号“美家 AM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86314号“美沂佳 MEIY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06798号“美宜佳 MEIY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386553号“美咿佳 MEIY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236171号“美溢加 MEI Y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432377号“MEILIJIA BAKERY CA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223504号“MEILIJIA BAKERY CA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057879号“MEILIJIA BAKERY CA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四、五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认读部分“美溢加 MEI YI JIA”及引证商标六、七、八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MEILIJI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挂面、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米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粽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包子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指定使用的面粉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