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神三部曲”与“封神FONG SHEN ONLIN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50000号“封神三部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286396号“封神FONG SHEN ONLINE及图”商标、第9486247号“封神圣人传及图”商标、第3683550号“封神”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上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封神三部曲”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汉字“封神”、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汉字“封神圣人传”、引证商标三“封神”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讯设备、动画片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动画片、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