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腾制药有限公司“华腾制药HTP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湖南华腾制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01694号“华腾制药HT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48421号“腾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设计说明; 2、申请人媒体报道; 3、产品照片; 4、审计报告; 5、销售合同及发票; 6、展会及平台推广凭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华腾制药”、字母“HTP”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华腾”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中药成药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